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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街,啾啾巷,熊熊弄,67號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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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片
  • 2月 25 週四 201013:31
  • 黑白調‧電線桿



#1  每每抬起頭,電線橫一條豎一條的,像是佈下了天羅地網一樣。想看一片完整的天空似乎很難 +_+
#2
#3  不過,這也算是人文景色之一了。一開始還覺得電線桿很礙眼,後來反而越拍越喜歡,
      是用來練習構圖的好素材(但是對環境好不好就不知道了)。
#4  這張我很喜歡,有人說像平交道
#5  錯落的美感。兩旁的房屋是點綴,重點是電線在中間交錯出一個大大的三角形,很有趣。
#6  藏匿在奇形怪狀之中的規則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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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115)

  • 個人分類:我愛故我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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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4 週三 201014:02
  • 電影║艋舺 Monga



大年初二下午,我、弟弟、表弟去看的電影就是艋舺。原本我們三人的意見是不一樣的,
我想看「錦衣衛」(因為有甄子丹),表弟想看「波西傑克森:神火之賊」(奇幻題材),
弟弟想看「艋舺」。後來表弟先妥協,我也跟著妥協了 XD
導演:鈕承澤
主要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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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636)

  • 個人分類: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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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2 週一 201010:16
  • 玩相機是一種基因



今年過年,我們一大家子回到屏東蓋好沒多久的新房子。那裏空間大,可以讓大家一起圍爐。
除夕當天,母親從素食餐廳叫了外燴,菜色很棒,不過今年除夕夜讓我感到驚奇的不是菜色,
而是大家紛紛拿出「裝備」,以新家當作練習拍照的素材:
      祖父--Sony--是的!你沒看錯,八十多歲的老人家,玩相機超厲害
  父親--Leica
      二叔--Nikon
  我 --Olympus
  二堂妹-Canon
  三堂妹-最近在玩lomo機,數位單眼考慮中
玩相機,是一種基因,會遺傳的呢! XD
初一,我們到屏東的映泉禪寺參拜。過年,我們家當然少不了熱鬧的氣氛,但,平日的生活是
十分寧靜的。那種心靈上的平靜,便是為何我的主題要放上救生圈這張照片的原因。這股平靜
安定了一年來在心靈上累積的壓力和負面情緒,就像救生圈一樣,把我從紛擾的漩渦中拉出來。
下午,我們在庭院裡幫忙種樹。父親最近買了光臘樹和土肉桂的樹苗回家,在那之前,我特地
和母親到市區買了兩套便宜的休閒服。是為了工作方便嗎?不,不完全是。我們家養了三隻狗,
一隻西施犬,兩隻德國狼犬。德國狼犬平日是放任牠們在院子裡跑的,而且牠們活動力&破壞
力超強,所以,要走出家門到院子裡,一定要穿上便宜&抓壞不覺得可惜的休閒服,否則後果
不堪設想,那兩隻狗很愛往人身上趴的 XDDDD
初二,我們一起回外公外婆家。外婆最近退化得很厲害,短期記憶已經不太行了,外公則是重
聽,還能下廚,但,總是覺得心酸酸的。下午,表弟帶我們去高雄美麗華看電影,電影心得之
後再寫 XDDD 
初三,我終於得離開屏東了。雖然很捨不得,很想再多待幾天,但身邊有事情要處理,沒辦法
久留。平日有時間,下去陪陪他們也好。家人畢竟是家人,這份血緣和親情真的是割不掉也斬
不斷的。
以上,過年期間的流水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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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心情‧深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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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10 週三 201014:20
  • (non)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70號


解釋字號:釋字第 670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9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冤賠法第2條第3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受押不賠償違憲?
解釋文: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
    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
    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及因羈押所
    受損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所必
    要,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
    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
    自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因公益需要而受特別犧牲者,應由國家依法律
    予以補償,已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四00號、第四二五號、第五一六號、
    第六五二號解釋參照)。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身體之自由,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
    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基本人權,尤其應受特別保護,亦迭經本院解釋在
    案(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八號解釋參照)。是特定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公
    共利益受公權力之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而有特別情形致超越人民
    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之程度,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者,自應有依法向國家請求合
    理補償之權利,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
    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二、依再審或非
    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
    執行或強制工作。三、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收容。四、依
    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五、不付感
    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留置。六、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前,
    曾受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本條項規定之國家賠償,並非以行使公權力執行職
    務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為要件。是冤獄賠償法於形式上為國家賠
    償法之特別法,然本條項所規定之國家賠償,實係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
    矯治之公共利益,對特定人民為羈押、收容、留置、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其憲
    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限制,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
    依法律之規定,以金錢予以填補之刑事補償(以下稱本條項之賠償為補償)。
          人民之自由權利因公共利益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法律規定給予補
    償時,為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受害人對損失之發生或擴大,如有可歸責之
    事由,固得審酌不同情狀而排除或減少其補償請求權,惟仍須為達成該目的所必要,
    始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因故意或重大
    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補償部分(以下稱系爭規定),就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及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羈押而言,並未斟酌受
    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例如
    逃亡、串供、湮滅證據或虛偽自白等),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
    輕重及其因羈押所受損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並非避免補償失當
    或浮濫等情事所必要,不符冤獄賠償法對特定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刑罰權之公
    共利益受有干涉,構成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
    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有違。系爭規定應由相關機關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衡酌
    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之情狀、可歸責程度及所受損失等事由,就是否限制其補償請
    求權,予以限制時係全面排除或部分減少等,配合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通盤檢討,
    妥為規範,屆期未完成修法者,系爭規定失其效力。
事實:
   
釋字第670號事實摘要:
(一)張○隆聲請案、張○隆與柯○澤合併聲請等二案:聲請人等原均於銀行負責外匯作業暨
   審核業務。67年12月間因發生出口押匯遭國外開狀銀行拒付案,經檢察署認涉有犯
   貪污罪之重大嫌疑,於68年2月28日遭羈押,分於72年4月8日、70年9月9日始由
   臺灣高等法院准予交保後停止羈押,分別受羈押1500日,925日。
   嗣該貪污案件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91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爰依法請求冤
   獄賠償。經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97年度台覆字第129號覆審決定認聲請人經辦押匯作
   業仍有重大瑕疵,於客觀上易遭誤認其有主觀上圖利他人之犯行,故其受羈押,核有
   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不得請求賠償情形,遂駁回其覆審之聲請。
   聲請人不服,認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違反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
   第7條、第15條、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黃○南聲請案: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自94年8月
   20日起羈押禁見,迄95年6月13日准予交保後停止羈押,計受羈押298日。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爰依法請求冤獄賠償。
   該請求經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98年度台覆字第319號覆審決定認其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
   罪嫌疑重大,聲請人受羈押乃因其不當行為所致,核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不得請求
   賠償之情形,遂駁回其覆審之聲請。
   聲請人不服,認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8條等規定之疑義,
   聲請解釋憲法。
(三)陳○豪聲請案:聲請人為陸軍軍官,於65年1月26日不假離營,至同年2月9日自行返營。
   該旅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認聲請人涉有犯逃亡罪之重大嫌疑,於65年2月9日羈押聲請人,
   迄至66年3月14日准予退伍止,計羈押399日。
   65 年11月3日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65年判字第196號判決認聲請人並無逃亡犯意,
   與逃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經諭知無罪,爰依法請求冤獄賠償。該請求經司法院冤獄賠
   償法庭97年度台覆字第80號覆審決定認聲請人受羈押乃因其未依規定辦理休假手續之不
   當行為所致,核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遂駁回其覆審之聲請。
   聲請人不服,認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670新聞稿
陳大法官敏、林大法官錫堯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許大法官宗力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葉大法官百修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李大法官震山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茂榮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陳大法官春生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陳大法官新民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大法官清遊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池大法官啟明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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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49)

  • 個人分類: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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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7 週日 201011:49
  • 雜事。



這兩三天頸肩一直不舒服--因為我落枕了。不能轉頭,上半身僵直,一些運動也
得停掉。這就是硬頸嗎(苦笑)?
最近只要一在家,就開始看電影、看日劇、看動畫,蓋著懶人毯,在電腦前沉浸在
那些五光十色的世界。講了這句話就是在挖洞給自己跳,代表我要寫心得啊XDDD
基隆的天氣真的很適合放鬆,涼涼的,帶有溼氣,令人昏沉,也讓我當了好一陣子
的懶貓,沒辦法在陽光下打呵欠,卻在濕涼的空氣裡安眠。
這張照片,是我套用光影魔術手的正片負沖效果所製成的。之前朋友一直建議我可
以學著把照片修一修,只是,當我打開修圖軟體,除了套用效果之外,我只能搖搖
頭,然後關掉軟體(汗)。頂多就是利用小畫家在照片上打logo,其餘沒了←有夠
笨拙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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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51)

  • 個人分類:心情‧深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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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9 週五 201001:13
  • Corinne Bailey Rae - Put Your Records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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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09)

  • 個人分類: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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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6 週二 201019:54
  • 順勢與強勢



某天在家用相機拍下來的。燈罩的形狀很好玩,遠看像一朵花苞,近看呢?
畢業之後離家,我很少跟父母親談起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一來不想讓他們擔心,二來
我本身是個獨立慣的人,過得去就過得去,習慣自己想辦法,畢竟跟他們訴苦或抱怨
也解決不了事情,只是徒增他們擔心。
今天跟母親通電話,聊著聊著,她告訴我一句:「人要能順勢,但不要太過強勢。」
這句話很受用,我也思考了很久。
從小,我們總是被教導要熱心助人,課本上總會有幾篇讚揚急公好義的文章。只是,
熱心要如何不造成別人的壓力和困擾,卻是我隨時必須不斷學習與調整的課題。有人
太過熱心,熱心到侵犯到別人的私領域而不自知,或者反客為主,這樣的熱心不但幫
不了忙,反而會造成他人很大的困擾。
更甚者,有些人打著熱心之名,實際上什麼都要管,事事都要做老大,想要掌權,這
樣的人也不會有好人緣,甚至會招人忌恨。
人際間的課題,我還需要多學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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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90)

  • 個人分類:心情‧深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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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18 週一 201011:18
  • 初訪士林官邸‧下卷‧花間



#1
有人說,士林官邸跟花是脫離不了關係的。現在明明季節不對時,仍然有不少
花兒在官邸的各個角落位置,靜靜地綻放著。
#2
#3 孤傲的姿態
#4
#5 好像叫做粉露斯塔的樣子。看到這張照片,我腦袋裡一直閃過「花開富貴」這四個字
#6 
#7
#8 這裡的玫瑰花真的太多且太美
#9
#10 喔喔!我拍到什麼了 XD
#11 小兵立大功,小DC打蜜蜂
#12 有人知道牠們是什麼動物嗎??
#13
#14 來個特寫。
#15
#16 我很喜歡這一張
#17
#18
#19
#20
#21
#22 
#23 熱情如火
#24 終於,主角要豋場了。奇怪,明明目的是梅花,卻被玫瑰吸走一半以上的目光。
    
#25
#26 梅枝交錯。如果有藍天就更好了啊~
#27
#28 或許,這樣的陰天更能呈顯妳的美
#29
#30
#31 梅園裡頭不僅有梅花,而是梅花與玫瑰一起種,可見宋美齡女士有多喜愛玫瑰,
    已經闢了一個專屬玫瑰園,連梅園裡頭都看得見玫瑰。
#32
#33 很漂亮的黃玫瑰
#34
#35
初訪士林官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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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3) 人氣(184)

  • 個人分類: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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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17 週日 201014:03
  • 初訪士林官邸‧上卷‧尋幽



#1 路標
前天晚上,我在網路上閒逛,正好逛到士林官邸近日梅花綻放的消息,再加上已經
一陣子沒出門好好拍照,於是,我和男友相約昨日,到士林官邸拍梅花。
日子轉到星期六,平日的好天氣偏偏無法持續到週末,而且基隆還飄著綿綿細雨。
但,興致已在箭頭上,不得不發,即使天色不佳,我們還是衝了~
搭上國光客運,在士林國小站下車後,我們先走到士林捷運站,之後繞到捷運站後
面,往福林路的方向直走。距離不算長,沒有想像中遠,當天的氣溫也蠻宜人的,
唯一的遺憾是,太陽幾乎不露臉。
#2
士林官邸公園外的步道。當天的天色就是如此,天空始終雲層密佈,看不見藍天。
即使看見了,也大概只有一點點時間,馬上又被雲層覆蓋。
#3 在台灣,寒冬中也看得見綠意,綠意之中帶著些許蕭條,卻也藏著盎然生機。
#4 步道上的大樹,盤根錯節。
#5 形狀實在很特別
#6 第一朵向我們打招呼的花兒,只是我不知她的芳名(大汗)
#7 大門前的造景
#8 蜿蜒曲徑
#9 一進門就看得見茶花。
#10 一進門就遇見的小嬌客--小豬一隻。
#11 入門之後左轉,會看到一小片竹林。
#12 應該是管理處
#13 官邸咖啡館的招牌
#14 咖啡館一景。這樣悠閒地享受午後時光也不錯呢!
#15
#16 另一邊會是桃花源嗎?
#17 玫瑰園。蔓性玫瑰攀爬在白色花架上,多了幾分浪漫的味道。
#18 不少人來這裡取景。
#19 過完年再來一次,也許花會開得更茂盛。
#20
#21 
#22 即使天冷,還是減不了人們賞花的興致
#23 一大片花牆。可惜玫瑰和花牆都是白色的,都融在一起啦~
#24 走累了,休息一下。閉上眼睛的同時,花兒正溫柔地把夢境包藏在花心裡,
    好好地守護著。
#25 花園裡偶遇的小柴犬,一身皮毛很漂亮。
#26 玫瑰園的旁邊就是梅園,裡頭有三四十株梅樹,這幾天天氣寒冷,花開得正茂盛。
#27 遊客如織
#28 走著走著,來到這座大庭院,這裡是西式花園。
#29 有沒有發現,花園的造景還蠻有趣的。
#30 涼亭。後面的電線很煞風景 =_=
#31 一彎進來就能看見的柱子。銅錢造型,裡頭有掛紅綵球。
#32 
#33
#34
#35
旅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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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284)

  • 個人分類: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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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13 週三 201014:16
  • 電影║惡魔教室 (The Wave)



「當今的人想叛逆,卻找不到叛逆的方向。所謂的價值觀都不存在了,對吧?
 人人想到的都是自己。」
「我們這一代缺少的,是一個能將我們團結在一起的目標。」
-。-。-。-。-。-。-。-。-。-。-。-。-。-。-。-。-。-。-
這兩句話替整部電影的鋪陳拉開序幕,也是貫穿劇情主軸的重要線索。
電影一開始帶出來的世界是我們所熟知的,民主自由之下的光明面與黑暗面。
人們得以自由地生活著,但,拉回這部戲的主角們身上,青少年行為與犯罪
問題也不斷地發生。酗酒、大麻、恃強凌弱,成人提供的世界過於五花八門,
令他們沉溺且迷失。
故事裡的主人翁Rainer Wenger是一名高中歷史教師,教學風格十分活潑。他
是整個教學活動的幕後推手,卻也是讓學生失控的幕後黑手。
為了讓學生體會何謂獨裁,他親身將班級組成一個與眾不同的團體:白襯衫、牛
仔褲、專屬網頁、團體標誌與手勢。任何在團體中與眾不同的人會在無形中被孤
立,卻有更多學生從中得到了歸屬感。相較於家庭的冷漠、外界的混亂,他們的
意識逐漸凝聚。
但,這種歸屬感是可怕的。
這部電影的導演很大器,藉由一場教學活動帶出一連串意識形態的探討,以及
各種體制的優與劣。一開始,這部電影帶出的是獨裁體制,但發展到後來,卻
成了極度極端的法西斯主義。將團體置於自身之上,是非對錯被屏除在外,思
想一點一滴被改變,連老師本身也開始變得偏激,這一切一切,即使外在行為
被迫停下來,而潛移默化的腳步卻是遠遠超過我們的想像。
「浪潮對我而言意味著什麼。它,是團體。」
「獨裁統治在現今是否仍能重現?這正是我們現在做的-法西斯主義。」
「自以為高人一等,比別人優秀;更過分的是,我們將所有反對者排擠在外,傷害他們。」
最後,教學周結束了,Rainer試圖將學生拉回正軌,但,依然有人無法接受「浪潮」
已經解散的事實,甚至發生了流血事件。最後,有一位持槍的學生在傷了一名同學後
舉槍自盡,Rainer也被警方帶走。
車窗外的陽光依舊,但,情況已無法挽回。
我想,直至最後一刻,盲目的人依舊盲目,那群學生仍舊迷惘。
誰也沒找到自己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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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204)

  • 個人分類: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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